<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>
誰說試用期不支薪,公司不給法律幫你討
某公司有些不成文的規定,試用期間不支薪,懵懂無知的我為了有工作機會,簽下了這張合約,但事後越想越不滿,雖然只有幾百塊錢,但我天生就看不慣大財團欺負小老百姓,查到:
《勞基法》
勞工受僱從事工作、付出勞務,僱主就應給付薪水
所以不論做多久,哪怕只有一小時,也是可以據"法"力爭
於是打電話去公司說明想拿三個小時的薪水360元
第一個接電話的對我說:我們簽的合約上清楚明白告訴你不支薪,而你也同意簽名了。
(看來我不是第一個問的,話術也回得真快,這時我非常慶幸自己國高中有好好唸公民,而且早猜到會這麼回了~哈哈哈)
我:當契約與法律相違背時,契約無效,就算是簽名也沒用吧?勞基法是不是有說試用期應支付酬勞呢?
那位接電話的有小愣一下,之後隨即去問主管,最後當然是跟我說明天來拿薪水囉!
進階版
假如您不幸在這種公司上班很多天,或是超過三個月,雖然雇主說:因為你沒提前告知或是天數太少東扣西扣,甚至不給薪,還是可以使用勞基法,雖然《勞基法》的確有規定:對於勞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,雖有預告期間的規定,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,於離職十天前向老闆預告。但不至於一毛錢都拿不到,多數老闆聽到有舉證法條的通常都會給,對於仍不給的只好向主管機關反應,它會發一個"限期給付工資"的命令給貴老闆,請各位不厭其煩的反應,有時候錢雖然不多,但是它如果對每個員工都這樣,金額會很可觀,讓老闆知道,不是每個員工都這麼好欺負!
我們不是奧客,我們只是想拿回屬於我們的權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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